(二)依法組織管理本市各類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批、頒發相關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依法對全市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管理和監督。
(四)依法組織和監督市場競爭,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依法組織和監督市場交易,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六)依法組織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查處合同違法案件,打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依法組織管理抵押物登記;監督和管理拍賣活動。
(八)依法監督管理廣告和廣告經營活動;依法登記管理戶外廣告;組織查處違法廣告。
(九)負責商標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假冒商標案件、商標違法代理案件和其他商標違法案件,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組織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推薦;監督和管理商標的印制;管理轄區內的特殊標誌;監督和指導商標代理、商標評估和商標民間組織的工作。
(十)依法組織和監督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壹)對所轄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市工商局(區)和分局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市系統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統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設備和基礎設施;負責本市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