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商標年限

商標年限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人享有續展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定的手續後,可以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得以繼續享有專用權,使該註冊商標繼續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為商標權人辦理註冊手續所規定的期間被稱作續展期,它包括兩部分:壹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商標權人如果需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應當在這段時間內申請續展註冊;二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也即所謂的寬展期,商標權人如果未能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的,仍可以辦理續展手續。換句話說,註冊商標的續展期即商標權人申請延續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間,也就是申請繼續對其註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的期間。續展申請經核準後,註冊商標從原有效期屆滿之下壹日起繼續受法律保護;如果續展申請最終被駁回的,商標權自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消滅。於是,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至續展申請是否被核準之間會出現壹特殊期間,在此期間內註冊處於不確定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