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如何辦理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要對 註冊商標權 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的,應到商標局 辦理財產保全 手續。壹、辦理步驟法院執行人員攜帶有關書件直接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辦理二、財產保全書件的準備 (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人民法院請求商標局對註冊商標權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協助 執行通知書 ; 2、有關 民事裁定書 、判決書; 3、法院介紹執行人員前來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介紹信; 4、執行人員的證件。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對註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 商標權質押 登記等事項。三、註意事項 1、被執行人必須與註冊人壹致。 2、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3、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4、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壹並查封為宜。 5、查封期限不應超出查封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6、對 商標註冊申請 不能查封。 7、協助執行手續齊備,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四、特別聲明 (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 法律約束力 。 (二)以上內容於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