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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商標歸屬應該如何判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成立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以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並成為商標持有人,或者以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名義申請註冊。離婚時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現雙方要求商標歸屬。如果雙方都以公司作為商標註冊人,夫妻之間就不存在問題,商標所有權應該歸公司所有。只是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如果繼續擁有公司的產權,就必須給對方適當補償這個商標的經濟利益。但當壹方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享有該商標的許可權時,則是壹個法律問題。特別是,雙方都對商標的形成和普及做出了貢獻。如果壹方不同意另壹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決的形式批準其使用?我們認為商標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使用權和禁止權。使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單獨使用該商標並取得經濟利益,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該註冊商標轉讓或許可給他人使用。事實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是使用權的壹個方面。既然是商標使用權,法院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判決給壹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