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費用成本主要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壹、訴訟費
人民法院收取的費用。訴訟費根據財產類案件和非財產類案件區分按不同的標準收取:
1、非財產類案件是指: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
2、財產類案件是指: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的訴訟。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非財產類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案件,每件交納500元。涉及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需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10萬元以上的,按0.5%交納。即:
5萬元以下 每件500元。
5-10萬元 ×1%+500元。
10萬元以上 ×0.5%+10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上述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專利行政案件和商標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6.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7.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財產類
1、1萬元以下:50元:
2、1-10萬元:標的額x2.5%-200元;
3、10-20萬元:標的額x2%+300元;
4、20-50萬元:標的額x1.5%+1300元;
5、50-100萬:標的額x1%+3800元;
6、100-200萬元:標的額x0.9%+4800元;
7、200-500萬元:標的額x0.8%+6800元;
8、500-1000萬元:標的額x0.7%+11800元;
9、1000-2000萬元:標的額x0.6%+21800元;
10、2000萬元以上:標的額x0.5%+41800元。
二、其他訴訟費
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收取。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三、律師費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⑴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
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
⑵ 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 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⑷ 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⑸ 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⑹ 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附:民商事案件收費參考
(1)壹審階段
1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2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3 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 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 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2)二審階段
① 未代理壹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收費的二分之壹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 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壹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再審(申訴)階段
① 未曾代理壹、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壹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壹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4)仲裁案件
按民商案件壹審階段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取。
(5)執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壹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曾代理訴訟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標準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