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可以委托生產後使用自己商標銷售,是合法的。2、貼牌生產合作雙方應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要求簽訂承攬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雙方各自的名稱、住所、承攬的標的,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報酬、承攬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驗收方法及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據可依。3、委托方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營業登記證書等主題資格證明。提供復印件的,通過代理人簽訂貼牌生產合同的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書。4、貼牌生產涉及使用註冊商標的,委托方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提供商標註冊復印件的,應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應的機構出具有關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