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澄湖水域面積以《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批準公告》和《陽澄湖地理標誌大閘蟹》國家標準確定的面積為準。
銷售陽澄湖大閘蟹應當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第三條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銷售、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蘇州市、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陽澄湖大閘蟹保護工作的領導,提供保護經費,設立保護機構,建立保護責任制,對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組織參與陽澄湖大閘蟹保護。引導和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激勵行業先進,督促行業內單位和人員誠信合法經營,保護陽澄湖大閘蟹。第二章保護管理機構第六條蘇州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保護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管理工作。市保護委由蘇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市農業(漁業)、財政等部門,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組成。市保護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日常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陽澄湖大閘蟹保護辦法,確定保護模式和發展規劃;
(二)確定專用標識和銷售標識的樣式,根據陽澄湖大閘蟹年產量確定專用標識的生產數量,並予以公告;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新聞發布和宣傳;
(四)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成員單位對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市保護辦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和管理陽澄湖大閘蟹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制作和發放管理信息憑證;
(二)確定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
(三)負責特殊標誌的發放和使用,組織地理標誌使用權和特殊標誌使用的年度核查;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鑒定;
(五)負責將2年內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者名單,報市質監部門;
(六)完成市保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九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員會的統壹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陽澄湖大閘蟹標準化工作;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誌的制作、驗收和監督管理;負責將2年內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者名單逐級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2)農業(漁業)部門負責建立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經營信息,包括生產者身份名稱、水域位置、圍網面積、蟹苗來源和數量等。根據管理信息,從陽澄湖水域出具證明;負責組織實施陽澄湖大閘蟹標準化養殖,提供技術指導,監督養殖活動;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安全檢驗檢疫;協助確定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和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陽澄湖大閘蟹市場經營行為,協助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測。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口陽澄湖大閘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五)財政部門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保護工作。第十條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立陽澄湖大閘蟹保護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保護工作。第十壹條縣級市(區)保護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生產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凈面積、蟹苗來源和數量等信息數據;
(二)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品牌信譽、產品來源、數量、日期等信息數據;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建設和日常監督管理;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誌和管理信息憑證的發放和回收;
(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管理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匯總,並報送市保護委員會;
(六)承辦市保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