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果商標中的地名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那麽地名也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標獲得註冊,他人仍享有正當使用商標中地名的權利;
2、縣級以下行政區劃的稱謂和其他地理區域的名稱,包括鄉鎮、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經國家商標總局核準均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對於縣級以下行政區劃的地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但考慮到地名屬於公***資源,基於平衡公***利益和私人權利的基本考量,商標審查過程中對含地名的商標註冊申請均予以嚴格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