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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侵權糾紛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和美國、德國的區別

有以下區別。

1、我國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是指在商標侵權糾紛中,涉案商標的使用屬於抗辯人合法來源。其理論基礎在於商標法第32條規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來說,如果商標使用人可以證明其使用的商標來源於法定授權、備案、註冊等,且不具有商業意圖和惡意等情況,那麽就可以主張其行為屬於合法來源抗辯。在我國的商標侵權訴訟中,有合法來源抗辯便能有效保護合法權益,降低商標糾紛的不必成本和風險。

2、在美國,商標侵權中存在“對抗性並用”抗辯,即商標持有人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不會產生商標上的混淆,而被告的使用在與原告使用不同的市場或用途上,可以主張其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3、在德國,商標持有人不能因非盈利性用途使用商標而對他人侵權這就為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合法來源抗辯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