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下列四種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
甲、乙共同制定本章程,由甲簽字蓋章..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所以應該是甲、乙、丙***簽字。
B.三人* * *出資人民幣30萬元。其中A墊付5萬元,B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資65438+萬元,C以機器設備出資1.5萬元。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貨幣僅為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65,438+06.7%,故不合法。
C.三方協商,甲出資為首期出資,分3年付清。《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本案中,A的出資僅占註冊資本的65,438+06.7%。如果作為初次繳費是違法的,分三年繳納,不符合法定的“兩年”,所以是違法的。
d公司名稱為“中國香菱服裝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八條第1款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而且公司名稱要由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號或商號、行號組成。除經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全國性公司、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歷史悠久的知名公司和外商投資外,名稱前必須冠以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顯然,該案中的公司不在上述例外之列,因此該案中的公司名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