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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信息,完善社會管理和監督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代碼編制規則,在全國範圍內賦予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的唯壹、不變的法定標識。

本辦法所稱代碼證是指組織機構代碼的法定載體,包括書面原件、復印件和電子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辦理、應用和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代碼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規劃、編制、民政、工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代碼主管部門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推廣應用工作。第五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代碼證書:

(壹)經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2)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3)經社會組織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

(四)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駐自治區機構;

(五)經外事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境外民間組織派駐自治區的機構;

(六)其他應當申領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第六條組織機構應當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代碼主管部門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逐項填寫並加蓋公章後,向所在地代碼主管部門申請分配代碼和辦理代碼證書。第七條申請分配代碼和辦理代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對於企業和經營單位,出示並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出示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並提交復印件;

(三)如果是社會組織,出示社會組織登記證書並提交復印件;

(四)屬於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批準其成立的相關文件,並提交復印件。第八條代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組織機構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其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經審核批準後,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第九條組織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向原發證代碼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填寫《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申請表》,經代碼機關核準後,換發新的代碼證書。第十條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終止證書到原發證代碼機關辦理代碼註銷手續,填寫《全國組織機構代碼標識註銷申請表》,經代碼機關核準後,收繳原代碼證書,註銷原代碼。

原代碼壹經註銷,代碼主管部門不得將其交給其他組織。第十壹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損毀、丟失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代碼證書。第十二條代碼主管部門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4月30日對代碼證書的有效性進行年度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在代碼證書的書面原件和復印件上加蓋年檢印章。第十三條代碼證自頒發之日起4年內有效,每4年換發1次。組織機構應當自4年期滿之日起30日內,持代碼證書到原發證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十四條組織機構申請、更換、變更、補發或者換發代碼證書時,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代碼證書費用。第十五條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代碼證書或者使用無效代碼證書。第十六條組織機構申請下列事項時,應當出示代碼證書:

(壹)社會團體的年檢和註銷;

(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年檢和組織機構變更;

(三)商標註冊、廣告審查和營業執照年審;

(四)稅務登記;

(五)產品標準備案、采用國際標準、標準認證、質量認證、條碼註冊,並取得許可證;

(六)流動車輛入學、轉學、過戶、年檢和繳納交通規費;

(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

(八)刻制公章、辦理收費許可證、申報收費標準;

(九)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年檢、註銷、貸款申請;

(十)辦理工資手冊和全員合同制手續;

(十壹)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出示代碼證書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辦理前款規定事項時,涉及的民政、編制、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人事、衛生、公安、交通、技術監督、國有資產、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查驗組織機構的代碼證。未出示代碼證書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