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國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別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別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別的專損害的。
總的來說,使用未註冊的商標只能算侵權,還不能算違法,只有使屬用該商標涉嫌犯罪的,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才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