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管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行而實施的。第四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的領導,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的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仙女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新沂濟合作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轄區內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組織動員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等管理工作。,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旅遊、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對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管理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規範。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文明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新聞媒體要宣傳城市文明,加強輿論監督。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依法享有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並有權勸導和舉報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
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管理誌願服務,開展城市管理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二條建(構)築物的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並與區域環境保持協調。
沿街建築防護、遮陽(雨)篷、護欄等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的立面。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店面的經營者或者產權人應當保持門前整潔,幫助維護市容市貌,愛護花草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占用街道。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臨時攤點的經營區域和時段,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臨時攤點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臨時攤點經營區域和時段擺攤設點,及時清理經營產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整潔。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環境保護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等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背公共道德。
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及時修復、加固或者拆除殘缺、汙損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