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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幾個問題

1.1.不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這個行為應該定性為合理使用,所以不算侵權。

2.侵權。托福考試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寫作四個部分。ETS負責開發和設計。就設計和創作過程而言,每道試題都需要很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編制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新東方學校以商業運作為目的,以公開出售的形式復制並分發托福試題。作品的使用方式已經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範圍。新東方學校抄襲並公開出售托福試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和錄音帶中合法註冊了托福的商標,新東方學校在“托福系列教材”和“托福聽力磁帶”中突出使用了“托福”壹詞,但新東方學校使用“托福”是描述性或敘述性的。其目的是說明和強調出版物內容與托福考試有關,方便讀者了解出版物內容,不註明出版物來源,不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解和混淆。

第二,1,侵權,侵犯專利權中的制造權和銷售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即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斷。w公司擅自使用H公司的專利,當然是故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犯專利權、侵犯銷售權;與上述問題相同,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屬於侵權,銷售屬於繼續侵權,會進壹步損害H公司的合法權益。

3、侵權、侵犯專利使用權;行為上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繼續賣,必須停止侵權,同理。(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1,判斷商標是否相似,

首先,應該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

其次,對商標進行“孤立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判斷是否近似;

最後是商標的意義和知名度。

我個人認為本案中的“華表”和“鄧華”在認知上不會混淆,因為發音和字體不同,所以我認為不相似。

2.該商標的裝潢侵犯了鄧華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壹款: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誤導公眾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3、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因:1。這壹行為侵犯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只要是侵權,就要承擔停止侵權、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第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倉儲公司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否有意為之。從這壹刻開始,可以認為是故意的。因為是主觀故意,所以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註意法律責任不同於賠償責任)。

4、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因:1。這種行為是侵權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只要是侵權,就要承擔停止侵權、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2.北京酒廠給商場發函,商場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不是故意的,從這壹刻開始,都可以算是故意的。因為是主觀故意,所以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四、1,先分析學生L的行為:

l未經S許可的翻譯行為侵犯了S在著作權方面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隨意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言。原作的翻譯權是原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譯者對其翻譯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說,L在雜誌上的翻譯也必須經過原作者S的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它的辯護是站不住腳的。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的作品可以在我國享有著作權的條件之壹是,其作品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發表,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的保護。美國是TRIPs協議的簽約國,所以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第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還包括財產權。閑情以其譯名為s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飯後”的抗辯理由並不完全成立。1.翻譯確實在合法許可的範圍內,應當向L支付報酬。2.l的翻譯基於S的文章,是衍生作品。所以重印譯文也相當於重印S的作品。基於合法的許可,應當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我已經打了壹個多小時了...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