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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者的提供者屬於同壹組織。

證明商標是指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號令公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其與普通商標的同等法律效力,且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作出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別要求與規定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從1995年3月1日即該《辦法》實施之日起受理了諸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的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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