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日期為商標局審查員發出《駁回商標通知書》或者《部分駁回商標通知書》的日期。申請復審日期的計算方法為:自商標代理機構收到《駁回商標通知書》或者《部分駁回商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商標代理機構未收到上述文件的,商標局將自郵寄之日(文件發出之日)起1個月計算為送達。
參考/提問/241251941298428484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