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帶有民族歧視性而不得作為商標的判定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規定,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醜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具體而言,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壹、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並醜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但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生民族歧視性的除外。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