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別壹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誌。
商標註冊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註冊。經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
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註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壹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壹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資本價值,而不是榮譽上的或主觀上的價值。常見的價值判定通常決定於商標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的預估測值來評測。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