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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何起訴侵犯註冊商標

商標侵權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註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麽原告如何起訴侵犯註冊商標?

根據法律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律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例如,北京市海澱區、朝陽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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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l、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基本分類

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核準註冊。利害關系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壹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壹定的順序。屬於第壹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壹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