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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由特定企業使用的某藥品專用的名稱,商品名比通用名好記好讀,下面來看看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

 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1

 通用名: 指中國藥品通用名稱,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法定名稱,是同壹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

 也稱為國際非專利藥品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INN)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使用的名稱。INN通常是指有活性的藥物物質,而不是最終的藥品,因此壹個藥物只有壹個藥品通用名,比商品名使用起來更為方便。

 比如,阿司匹林、普萘 洛爾、布洛芬等。

 商品名: 是藥品生產企業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具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壹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壹般而言,通用名相同的藥物有效成分就相同。

 通常是針對藥物的最終產品,即劑量和劑型已確定的含有壹種或多種藥物活性成分的藥物。和商標壹樣可以進行註冊和申請專利保護。代表著制藥企業的形象和產品的聲譽。

 比如,腦復康、感康、板藍根等。

 化學名: 是根據其化學結構式來進行命名的,以壹個母體為基本結構,然後將其他取代基的位置和名稱標出。

 比如,N-(4-羥基苯基)乙酰胺。

 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2

 通用名是指中國藥典委員會按照“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制定的藥品名稱。在藥品的包裝上,都印有藥名。

 藥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國家規定的統壹名稱,同種藥品的通用名壹定是相同的。商品名則是由不同生產藥廠對自己制劑產品所起的名字,並經過註冊,具有專用權。所以同壹種藥物由不同藥廠生產的制劑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如對乙酰氨基酶(通用名)是壹種退燒藥,不同藥廠對它生產的制劑商品名有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

 由中國藥典委員會按照“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制定的藥品名稱稱為中國藥品通用名稱。通用名的特點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論何處生產的同種藥品都可以采用。

 藥品的通用名力求反映藥物的本質,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通用名在壹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藥物的主要化學成分,如對乙酰氨基酚、氫氯 噻嗪、磺胺嘧啶、格列吡嗪等。

 若藥物制劑中含有兩種以上成分,各藥名不能全部簡縮時則在能簡縮的成分前加復方二字,如復方氨酚烷胺,復方大青葉片、復方甘草片等。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由特定企業使用的某藥品專用的名稱,如阿斯利康生產的洛賽克(商),山東新華制藥生產的愛菲樂。

 商品名比通用名好記好讀,但存在壹藥多名現象,如:感康、快克,通用名都是復方氨酚烷胺;百優解、奧麥倫從表面上看是不同的藥品,但通用名都是鹽酸氟西汀膠囊。

 藥品使用者如果不知道藥物的成分,會出現重復用藥、禁忌用藥、過敏反應等嚴重後果。為用藥安全,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從2007年5月1日開始,醫生開具處方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

 有些藥品的商品名就是商標名,是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給自己企業的產品註冊的商標名。現在國家對商品名的使用有了嚴格的限制,規定屬於下列情形的

 藥品可以申請使用商品名稱:①新化學結構、新活性成分且在保護期、過渡期或者監測期內的藥品:②在我國具有化合物專利,且該專利在有效期內的藥品。

 為鼓勵新藥的研發和保護研發者的利益,各國都對新藥進行保護國際上藥品的保護期壹般最長為20年,國內藥品最長是10年,過渡期5年,監測期自新藥批準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國內藥品如果在保護期、過渡期和監測期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

 查閱藥品商品名可到SFDA網站基礎數據中查詢,目前國產藥品商品名有7000多條,進口藥品商品名有6000多條,這些數據都是動態的,隨商品名的批準和藥品進口情況定期更新。需要註意的是,商品名7000多條並不意味著7000多種藥品,因為同壹種藥品的不同劑型和不同規格都可以使用同壹個商品名。如山東新華制藥的百紅優(克拉黴素)有4條記錄,分別是片劑(0.25g)、顆粒劑(1.0g:50mg)、顆粒劑2.0g:0.1g)和膠囊劑(0.125g)

 藥店藥品常用名和商品名3

 通常藥品的'名稱有四種:化學名、通用名、別名和商品名。

 化學名:是根據藥物的確切化學結構命名的,科學性很強。在實際應用中,化學名多在專業領域中使用,其價值主要體現在學術方面。

 通用名: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定的藥品法定名稱,與國際通用的藥品名稱、我國藥典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標準中的名稱壹致。

 別名:藥品的別名主要是由於壹定歷史原因造成。某藥曾在壹段時間使用過的名稱,是藥品的習慣用名,雖不規範但在民間使用廣泛,從事藥品零售工作應掌握常用藥品的別名。如對乙酰氨基酚的別名是撲熱息痛,諾氟沙星的別名是氟哌酸等。

 藥品的別名不受使用的約束和法律的保護。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別名從2007年1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

 商品名:是由制藥企業或藥品研發公司為藥品上市流通和保護知識產權命名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備案。壹種藥品由於生產企業、制劑工藝、商標註冊、劑型和規格的不同,可能有許多商品名。

 大家所熟悉的藥品商品名稱必理通、百服寧、泰諾林,它們實為同壹種藥物,其通用名均為對乙酰氨基酚,別名為撲熱息痛,化學名是N-(4-羥基苯基)乙酰胺。對我們最重要的是藥物的通用名。壹個藥物可以有很多商品名,但只能有壹個通用名。故用藥前應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說明書中都會詳細標明藥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這樣就可以避免因重復用藥或是誤服藥物帶來的不必要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