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有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