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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總協定第19和20條。只要這兩篇文章的內容就夠了。

第19條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

1.(a)如果由於意外情況的發展或壹締約方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包括關稅減讓)的影響,進口到壹締約方領土內的產品數量大大增加,從而對該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巨大損害或威脅,則該締約方可在防止或糾正此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暫停上述全部或部分產品。

(b)如果作為優惠減讓對象的產品在本款(a)項所述情況下進口到壹締約方領土,並因此對目前享受或曾經享受此種優惠待遇的另壹締約方領土內的相同產品或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巨大損害或威脅,進口該產品的締約方可, 應另壹締約方的請求,在防止或糾正損害所必需的範圍和時間內,全部或部分中止本產品的實施。

2.在根據本條第1條的規定采取行動之前,締約各方應盡可能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締約方,以便所有締約方和在本產品出口中有實質性利益的締約方有機會就擬采取的行動與其進行磋商。在與優惠有關的減讓的情況下,書面通知應指明請求采取行動的壹方的名稱。在緊急情況下,如果延誤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可以不經事先協商而采取本條第1條規定的行動,但采取行動後,必須立即進行協商。

3.(a)如果利害關系方之間不能就此行動達成協議,提出或堅持此行動的壹方仍可實施此行動。在此之後,受影響的締約方可在采取這壹行動後90天內,並在所有締約方收到暫停實施減讓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後,暫停實施本協定規定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或如第1條(b)款所述,暫停實施要求采取這壹行動的締約方的此類減讓或其他義務。

(b)如根據本條第2款未經事先磋商而采取行動,因而對壹締約方領土內的國內產品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盡管有本款第(a)項的規定,如果這種拖延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則該締約方可在采取這壹行動後和在整個磋商期內中止履行為防止或糾正損害所必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第20條壹般例外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締約各方采取或加強下列措施,但所實施的措施不得對處於相同情況的國家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維護公共道德的必要措施;

(b)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

(c)與黃金或白銀的進出口有關的措施;

(d)保證實施與本協定規定不相沖突的某些法律或法規的必要措施,包括加強海關法律或法規,加強根據本協定第2條第4款和第14條實施的壟斷,以及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以便

以及防止欺詐的必要措施;

(e)與罪犯產品有關的措施;

為保護該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g)有效保護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的相關措施,與限制生產和消費的國內措施相協調;

(h)如《商品協定》所遵循的原則已向各方提出,各方未提出任何異議。或商品協定本身已向所有締約方提出,且所有締約方均未表示異議,以及為履行此類國際商品協定所承擔的義務而采取的措施;

(I)在國內原材料價格低於國際價格水平期間,作為政府穩定計劃的壹部分,有必要采取措施限制這些原材料的出口,以保證國內加工業的基本需求;但是,不得使用限制。

增加此類國內產業的出口或為其提供保護,且不得偏離本協定的相關非歧視規定;

(j)在普遍或局部短缺的情況下獲得或分配產品所必需的。

采取的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原則:所有締約方均有權在這些產品的國際供應中占有公平份額,並且,如果所采取的措施與所采取的措施相似,

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壹致,當導致執行本協議的條件不復存在時,本協議應立即停止。不遲於1960年6月30日,所有締約方應檢查本條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