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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和假冒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仿冒行為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標誌上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標誌,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與他人經營的商品、營業相混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擅自使用其他經營者特有的、為公眾所周知的註冊商標、商品的包裝、裝潢、名稱或者各種質量標誌,導致消費者混淆和市場混亂。美國人稱這種行為為“不播種而收獲”的搭便車行為,它使本應屬於正當經營者的利益為不正當競爭者所獲,對市場競爭具有極大的危害。

假冒行為,是指經營者違法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

仿冒行為侵犯的是市場競爭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標管理秩序。

2.違法對象不同。

違法對象是違法客體的物質承擔者,違法客體是違法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系。仿冒行為的違法對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假冒行為的違法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

3.客觀表現不同。

仿冒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擅自將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法商標管理法規,假冒或者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

4.危害結果不同。

仿冒行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具有為損害競爭對手之目的;假冒行為是構成對商品標誌、記號(文字、圖形)的誤認,對同類商品無法區別,具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之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壹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