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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由權?我國現代法律規定的哪些基本權利屬於自由權?如何保障這些權利?

自由權是人權的壹個基本權利。

包括:?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通信自由;屬於自由權

關於如何維護自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1)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還對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對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予以刑罰懲處,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被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在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於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第112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這些程序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2.宗教信仰:

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1994年1月,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同年2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壹致的。

國家在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同時,要堅決打擊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迷信活動。

3.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壹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壹定的國家機關的幹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