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中使用專利優先權制度有什麽要求和技巧?
1.外國優先權制度起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凡已在本聯盟壹國正式提出專利申請、實用新型註冊申請、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商標註冊申請的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可在其他國家再次申請相關內容12個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在上述期限屆滿以前在本聯盟任何其他國家提出的任何後續申請,不應由於在此期間完成的任何行動而無效,特別是提出另壹項申請、發表或使用壹項發明、出售壹項設計的復制品和使用壹個商標,而這些行動不能產生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或個人占有的任何權利。第三方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第壹次申請日以前所取得的權利,應按照本聯盟各國的國內法予以保留。值得註意的是,在實踐中,人們往往認為申請人通過該制度獲得的優先權日成為後壹申請的申請日,這是錯誤的,未能理解上述優先權的實質。例如,對於壹件專利申請,優先權日只是審查後壹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截止日期,即只考慮在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公布的文件,並且只有這部分文件會影響要求優先權的技術內容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在優先權日至後壹申請的申請日期間公布的文件不予考慮;但後壹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仍以其申請日為準,不會提前到優先權日。因為申請人在第壹次申請後就有了優先權,可以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改進,有時間考慮要再次申請哪些國家,選擇代理人在其他國家辦理手續或者尋找潛在的合作夥伴和資金,這也正是設立優先權制度的目的。但是,優先權不能自動獲得。任何人想在以前申請的基礎上享有優先權,需要作出聲明,說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這些事項應記錄在主管當局的出版物中,特別是相關的專利證書和說明書中。相應的,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人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作聲明。同時,各國還可以要求作出優先權聲明的人提交以前申請的副本(說明書、附圖等。).復印件經原受理機關核實後,應不需要任何證明,無論何種原因,在後壹申請提出後三個月內隨時可以提交,不需要交費。各國還可能要求副本附有上述當局簽發的註明申請日期的證書和譯文。相應的,我國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同時,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名稱與在後申請人的名稱不壹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的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每個國家都應規定聲明優先權的期限。根據壹般規定,期限為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的優先權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申請的優先權日起6個月。如果在壹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要求以以前的實際新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優先權期限應與外觀設計規定的期限相同,即自優先權日起6個月;《巴黎公約》也允許實用新型的申請以在先專利申請為基礎在壹個國家提出,期限為優先權日起12個月,反之亦然。與此相對應,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人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外觀設計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本聯盟任何國家不得因申請人主張多項優先權(即使這些優先權是在不同國家產生的),或因主張壹項或多項優先權的申請中的壹個或幾個因素未包括在基於優先權的申請中,而拒絕授予優先權或駁回壹項專利申請,只要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發明的單壹性。對於未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的內容,後續申請應當根據通常情況產生優先權。相應的,我國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人在壹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壹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本聯盟各國國民就同壹發明申請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專利,就其無效和喪失權利的原因及其正常期限而言,在不同國家是相互獨立的,不應相互影響。《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因享有優先權而取得的專利的有效期,與假定沒有優先權而申請或授予的專利的有效期相同。比如發明專利申請,無論是否享有優先權,其授權後的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不能因為享有優先權就從優先權日起縮短保護期。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適用於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在不同的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情況,但不適用於國民對在本國提出的後壹專利申請要求在本國提出的在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的情況。因此,《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也被稱為外國優先權制度。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借鑒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制度制定本國的優先權制度,優先權原則進壹步延伸到國內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在先專利申請,然後在規定期限內在本國就同壹主題再次提出申請,也可以享有基於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稱為國內優先權。2.國內優先權根據巴黎公約關於優先權的規定,我國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加入了自己的優先權制度。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同壹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要求國內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同壹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同壹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壹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 (壹)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在先申請自後壹申請提出之日起視為撤回。在實踐中,由於文獻檢索手段、語言、經費和時間的限制,申請人往往對自己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是很確定,也不知道是否申請獨享利益,擔心得不到授權,會使自己的技術公開。使用上述國內優先權制度,可以先提交初步申請,獲得申請日,使他人的公開不影響自己所作成果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再對技術進行改進,進壹步提高其新穎性和創造性。有條件可以再提交申請,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如果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在12個月內提高新穎性和創造性,不能滿足可專利性的要求,可以撤回在先申請,以避免其技術被公開。可以說這是國內優先權制度的最大優勢。此外,由於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容易、快捷,但授權後不穩定,而發明專利申請困難、耗時,但授權後穩定,當申請人對自身技術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是很有把握時,可以先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改進技術方案後再提交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在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從而將實用新型專利轉化為發明專利並予以延續。如果申請人認為其技術方案符合發明專利授權條件,先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但考慮到產品市場壽命短等因素,又想盡快授權,可以再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張在先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從而將發明專利轉化為實用新型專利,縮短保護期。可見,優先權制度既充分保護了申請人的利益,又促進了發明人改進其技術方案的積極性,從而推動了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