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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保稅區企業和項目審核及工商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入區企業和項目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稅區應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轉口貿易、易貨貿易、保稅倉儲、倉儲加工、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產業,以及與上述業務相關的運輸、金融、保險、信息咨詢、勞務、商品展示等行業。第三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和項目應當在保稅區內接受審計,並實行工商登記制度。第四條保稅區企業必須具備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註冊資本至少為500萬元人民幣或100萬美元。第五條在保稅區投資的項目必須符合保稅區的規劃和產業政策,其中工業產品出口比例不低於15%。第六條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或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核;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或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投資者申請設立企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壹)向管委會提交設立企業的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見附件壹),管委會自收到合格、齊全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答復。符合條件的,頒發《保稅區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外資企業應當頒發外資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

(二)憑註冊證書或批準證書及有關材料(見附件二)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投資者應當自領取登記證書或者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登記證書或批準證書及完整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第八條保稅區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展實質性投資經營活動的,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第九條保稅區內生產性企業和貿易性企業自生產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年均外匯收入低於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的,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註銷登記,收回營業執照。第十條保稅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須經管委會審批,並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壹)投資股本的調整和轉移;

(二)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變更生產經營項目;

(四)變更名稱;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第十壹條投資者申請投資項目,應向管委會提交投資項目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材料(見附件1),管委會將在收到合格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答復。符合條件的,頒發保稅區投資項目批準證書。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入區企業必備材料及項目審核;

2.區內企業工商註冊必備材料。

附件1:入區企業和項目審核必備材料。

(1)內資企業(包括個人投資者)

1,公司章程;

2.信用證明;

3.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個人投資者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填寫保稅區內資企業登記表。

(2)外商獨資企業

1,公司章程;

2.外國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合法開業證明,個人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董事會名單和總經理任命書;

4.外國投資者委托中國公民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5.填寫保稅區外商獨資企業登記表。

(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除提供(2)項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經營合同;

2.中國營業執照復印件;

3.董事會成員名單;

4.雙方任命的總經理應由董事會出具授權委托書;

5.填寫保稅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登記表。

(4)投資項目

1,項目建議書;

2、環境保護報告(註明項目生產工藝、環境評價及三廢處理情況);

3.項目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填寫《保稅區投資項目申請表》。

附件二:進區企業工商註冊必備材料

1,註冊證書或批準證書;

2、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3、區內企業證明(如未定,確認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