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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使用沒有3C認證的輪胎合法嗎?

不,有實際例子。

聚焦3C認證

在法庭上,當事人對涉案輪胎為日本生產的正品沒有異議。他們桌面上的焦點是被告銷售輪胎行為的定性問題,即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在解決這個焦點之前,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輪胎認證上。

黃壹標告訴記者,所有在中國銷售的輪胎都需要3C認證。這是強制性的行政認證。然而,被告銷售的輪胎雖為日本進口的米其林輪胎,但為歐洲和巴西市場生產,不符合中國3C認證的標準,不應在中國市場銷售。

被告提出,沒有3C證明商標的產品不能認定為商標侵權產品。國務院《認證認可條例》規定,輪胎產品需要國家認證。但該條例是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無3C認證產品的行政責任,沒有規定商標侵權的責任。

3C認證是壹種行政許可。怎麽會和商標專用權有關系?黃壹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但是,在中國使用的是未經原告認可並通過3C認證的產品,其安全性難以保證。在此類產品標有原告商標的情況下,壹旦出現問題,無疑會嚴重影響原告的商標信譽和原告的利益。

此外,黃壹標還表示,擅自使用是商標侵權的基本條件。本案中,雖然被控侵權商品及其商標都是原告制造的,但是否以及何時將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投放哪個國家市場,正是原告商標權的權利。顯然,被控侵權的產品投放國外市場,沒有中國政府的強制性安全認證,原告不可能投放中國市場。因此,本案被告的銷售行為屬於明顯的未經許可使用原告商標的侵權行為。

法院裁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作為本案的審判長,陳建文告訴記者,“這個案件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壹方面,從相關公眾的角度來看,第壹是銷售這種輪胎的合法性。這涉及到3C認證。根據產品目錄,本案涉案輪胎為需要國家強制認證的輪胎產品。未經3C認證的同型號輪胎不能投放市場銷售,相關銷售活動屬於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有人說,即使這種行為應該被制止,制止的也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商標權人。如果換個角度看,站在消費者的角度,當妳買了這麽壹個非法銷售的沒有安全認證的輪胎,妳想主張自己的權利,又找不到賣給妳的人,所以妳想投訴。壹方面可以去相關行政機關投訴。另壹方面,能不能要求廠家退貨?很明顯,消費者可以找廠家。那麽消費者為什麽要找廠家呢?消費者只能通過輪胎上標註的商標找到商標所有人。所以這個輪胎是和商標權人的利益掛鉤的。怎麽能說這個輪胎和商標所有人無關呢?”

“另壹方面,從該行為侵犯的商標功能來看。本案涉及的商標侵權與以往的商標侵權原則正好相反,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解。他們可以從輪胎上標註的米其林系列商標,直接把生產銷售這種不符合我國安全標準的輪胎的責任歸結到米其林商標註冊人身上。所有關於這款輪胎的負面評論都會歸於商標所有人,這款輪胎在中國的銷售與商標所有人無關。例如,如果專門為熱帶地區設計的輪胎在冰雪中行駛,可能會導致爆胎。此時,相關消費者就會對這個輪胎的質量產生負面評價,要求商標所有人承擔責任。最終由於輪胎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中國銷售,雖然商標所有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明真相的相關公眾在看到事故時還是會認為這個品牌的輪胎質量不好。這是對品牌的負面評價。還有人認為還沒出事,為什麽要叫停?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是法律關系,而不是具體的事件。難道我們真的要等到車禍死亡的悲劇發生後,才想起這樣的行為應該被制止嗎?3C認證的目的之壹是提供安全性,讓消費者放心,並使消費者和商標所有人之間的關系保持真實狀態。

4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被告譚國強、歐燦停止侵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截至記者發稿時,該案仍處於上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