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
對於註冊商標的標註法律是有規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註)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兩層意思:
1、註冊商標應當標明
法律的規定看起來帶有壹定的強制性,其本意妳是註冊商標就必須要向公眾表明。至於在什麽地方標明是不受限制,商品上、包裝上、說明書或其他的地方都可以。
2、註冊商標標註的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標註方式只有三種方式,就是在註冊商標後面加註:1、“註冊商標”四個中文字,2、“註”字,註字外面加壹個圓圈,3、“R”,R外面加壹個圓圈。除此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