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件工資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
1,壹般情況下的基本標準:
案件類別:(人民幣/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3000元。
2.不同的案例有不同的標準:
(1)對於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礎標準的3倍以內確定;
(3)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有涉外因素的(爭議標的或者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國外的,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以合並計算,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其標準由省級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制定。
4.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
代理費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本標準確定,並按不高於以下標準單獨(累進)收取:爭議財產標的物1,000元(含):
1萬元-1萬元(含)4%
65438+10萬元-50萬元(含)3%
50萬元-654.38+0萬元(含)2.5%
1萬元-500萬元(含)2%
500萬元-654.38+00萬元(含)654.38+0.5%
10萬元的收費比例免費。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上述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2.訴訟案件有反訴的,按照反訴金額減半收取費用。
(3)其他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適用民事案件收費標準。
2、對於壹審二審後的訴訟案件,按壹審實際收費減半;已代理壹審或二審跟進投訴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的壹半收取;他代理過仲裁,訴訟第壹、第二階段收費按仲裁階段減半。
二。關於協議收費的規定
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人、代理圖書、審閱各類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取。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費可按計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訴訟費由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部分組成。
財產案件受理費根據爭議金額按壹定比例交納。爭議金額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50000元部分按4%支付,超過50000-1萬元部分按3%支付。除支付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支付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的實際支出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