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的字母構成、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如我國國家名稱的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華電力)”等,不可作為商標使用。
二、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如“CHAIN(鏈條)”與我國英文名稱“CHINA”雖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單詞有明確的其他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經過排列組合後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名稱無關,完全不會令公眾誤認的,如CRINA(無含義),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如“中華鱘”是我國特有的古老珍稀魚類,屬於客觀存在的實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誌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
如“AIR CHINA(中國國際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國人民大學)”等。
4.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想要註冊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那麽則需要經過該國政府同意,並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註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壹致的。
如德意誌銀行作為申請人申請“DEUTSCHE BANK(德意誌銀行)”商標、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申請“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誌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如在商標“MAESTRO ITALIANO”中,商標申請人CIELO E TERRA S.P.A.為意大利公司,其申請的商標中雖帶有意大利的國家名稱“ITALIANO”,但“ITALIANO”僅表示該公司所屬國,因此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