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中國品牌評價機構是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監督管理。“名牌推進委員會”是非常設機構,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認定的標準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五個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的使用期限;3.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出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中國名牌的要求是: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2.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地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3.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行業前列;4.企業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設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處於行業前列;5.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生產產品;6.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7.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8.企業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客戶滿意度高。
可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側重於市場認可度,而中國名牌的評價則側重於生產規模和技術條件。
第三,識別和保護政策不同。
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出於保護的需要,僅針對個案;中國名牌積極評價,分批保護。
第四,國際認可程度不同。
馳名商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認可的概念;目前,除中國外,其他任何國家都沒有政府授權的機構評選國家名牌產品。
五、認為法律依據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是目前規範中國名牌評價的部門規章。
六、鑒定程序不同。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走的是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走的是民事審判程序,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不是終局的,所以還是要接受司法監督。中國名牌的初審和推薦由各省區市質檢局把關,最後的初選、征求意見和公布由質檢總局指導下的“名優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定結果不受司法監督。
然而,在消費領域,消費者往往並不關心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的產生、起源和法律地位。在媒體廣告的引導下,他們在購買商品時通常會相信名牌,而不會仔細看,本質上是壹種消費誤區。導致消費者陷入這種誤區的原因主要有:第壹,“馳名商標”是法律術語,遠離大眾文化,而“中國馳名商標”是口語,容易理解和傳播;第二,中國名牌眾多,廣告過多。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幾年,至今已經認定了400多件,而中國名牌在四年時間裏推出了近600個產品。
加強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的了解,糾正生產企業的品牌意識,是市場經濟監管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作者建議:
首先,完善品牌戰略,取消中國名牌評選,樹立馳名商標就是經濟領域名牌的意識。中國知名品牌的評選過程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有法學專家質疑其合法性。只有樹立馳名商標的權威性,國內企業才能在品牌創建過程中少走彎路,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其次,統壹標準,取消省級著名商標認定和省級以下名牌評選。
第三,加大馳名商標的宣傳力度。地方各級工商機關要在消費者中廣泛普及馳名商標知識,倡導品牌識別購物、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