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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被認為是惡意搶註?

以下行為將被視為惡意搶註:

1.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2.被控搶註人三年內未使用該商標,向商標使用人提出高額使用費;

3.其他將被認定為惡意搶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僅限於該註冊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