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其真偽應當由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情況下,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真實合法的,以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關於認定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有關問題的答復》(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委托商標註冊人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和商標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定人沒有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納鑒定結論作為證據。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