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另壹個商標是侵權嗎?
這是侵權行為。商標法從法律上界定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以下五種類型: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裏所說的同類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方面難以為消費者識別其來源的商品。,導致誤認、誤購;相同商標是指視覺上不能辨別或者略有不同的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將商標作為壹個整體進行比較,難以區分,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商標侵權。這意味著,如果銷售是商標侵權,商品銷售者不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是,要讓每壹個賣商品的人都明白商標在幾千上萬種商品中的用途,並不容易。因此,需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壹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是其有形載體,商標通過商標標識起到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標簽、印章、手冊、證書等物品。正是因為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載體,所以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種侵權是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而變更商標造成的。所謂商業行為,就是在將商品投入市場之前,改變商品的商標。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壹項是對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的匯總。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最基本特征是對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侵權的重要標誌。
二、商標侵權如何維權
如果商標受到侵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護權利:
1,雙方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由此產生的爭議,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2、工商投訴和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發生商標侵權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機關投訴或舉報。工商機關在處理時,如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沒收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
3.法院訴訟
當商標所有人與商標侵權人協商或向勞動者投訴後無法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時,此時作為商標所有人可以將糾紛提交法院進行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訴求。
商標是知識產權的壹種,只有在商標局司法註冊後才是合法的。商標局規定,商標不是說誰先用就歸誰,而是說誰先申請就歸誰。商標和身份證壹樣,不會有雷同和雷同。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比如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