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產品標價簽的總體要求是:明碼標價,遵循公平、公開、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