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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案件中的審理制度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3人以上單數組成。合議組在審理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合議制。但也有例外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壹人獨任評審。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適用獨任評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壹)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喪失專用權的;(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有關變更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壹人獨任評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