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生效的法院判決後,可以要求被告配合商標局辦理表格篩選權的轉讓手續。對方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書等程序到商標局請求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生效法律文書可以證明商標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因繼承等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不壹並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轉讓申請被核準的,應當予以公告。接受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