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證上的商標註冊號是哪個
在商標註冊證的右上角的7位數字就是商標申請號。 商標右上角有個第XXXX號,那個XXXX就是申請號,也是註冊號。商標註冊號是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編號。壹般進行商標註冊之後就會產生,壹個商標只有壹個商標註冊號,註冊成功後,是商標身份的壹個統壹編號。 商標註冊號的用途:進行商標查詢;當企業完成商標註冊之後會拿到唯壹的商標註冊號,這是商標的壹個身份象征,就像我們的身份證編號。通過這個編號可以查詢商標的狀態等信息。二、商標註冊證的領取材料
(壹)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3、領取人的身份證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5、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3、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三、商標註冊證的轉讓變更
對於商標註冊後的轉讓、變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換發新證,只是核準後發給壹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同使用。這種情況說明僅憑註冊證不能表明該註冊商標真實的法律狀態。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在商標註冊證的右上角的7位數字就是商標申請號,商標註冊號是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