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電子商務洗錢。不法分子可以以虛假或真實的電子商務行為為掩護,利用網銀結算的快捷性、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和支付保密系統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電子商務系統內的賬戶間非法轉移資金。
2、利用電子商務逃稅。電子商務活動通過網絡完成商務協議,然後發貨,使得稅收征收和監控失去了直接的實物,稅收難以征收。電子商務的便利性和保密性使得確定納稅人的身份和交易細節極其困難,也造成傳統監控手段失效,無法有效開展稅收監管。
3.利用電商詐騙。電子商務使人們能夠輕松地開展商業活動,同時也使商業欺詐更容易得逞,更難追究。犯罪分子可能打著電子商務的幌子簽訂電子合同,騙取受害人貨款和定金後,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義務,甚至完全隱藏蹤跡,無法發現。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面臨困境:
1994、1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形成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國刑法關於電子商務犯罪的規定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為:
1,刑法典現有罪名的缺失。電子商務犯罪不僅涵蓋了絕大多數傳統犯罪對象,而且突破了刑法典的範圍,產生了壹些新的犯罪對象。與這些新客體相對應的新罪名,如通過互聯網終端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設施、破譯他人密碼、使用他人資源、利用互聯網向他人計算機系統傳播計算機病毒、盜用網上客戶支付賬戶等,在刑法中找不到,必然導致懲治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補充,將其認定為這樣的犯罪。此外,很多電子商務犯罪往往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犯罪的交織。比如電子商務詐騙罪,明顯構成詐騙罪;必然會通過偽造、復制數據、信息等手段實施詐騙,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是認定為壹個罪名還是多個罪名,認定為壹罪時是否堅持“從重處罰”的原則,也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2.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者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電子商務犯罪中收集的證據大多可以歸為這壹類。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電子證據不是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這無疑給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刑事訴訟帶來了巨大的障礙,給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然而,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類型尚不成熟。電子證據能否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是刑事訴訟法中的難題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