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