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檢查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