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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煙草制造業發生的廣告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2.化妝品、藥品、飲料制造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30%依據:《關於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壹條規定:對制造或銷售化妝品、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的企業,允許其超出部分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3.壹般企業業務推廣費、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下年納稅年度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4.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扣除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