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將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並接入全國聯網,對這個人以後的信用體系影響很大,包括無法獲得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對失信人員的限制主要包括:
1.名下資產將被查封、凍結、扣押、拍賣(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也可能被強制執行。通過分析買房時間和產權登記時間,只要房屋所有權屬於老賴,法院就可以強行評估拍賣;也有夫妻也可以執行同壹財產,但拍賣後壹半留給夫妻);
2.不能乘坐飛機、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列車軟臥(含高級軟臥)、船舶二等及以上艙位;以及無力購買私家車和私人飛機;
3、不能高消費(如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星級以上的高級場所);
4.炒股、買房、出境受阻;
5.無法申請信用卡和貸款。
綜上,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