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二條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