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其實妳誤解了這個規則。這不是地名商標弱保護原則的體現。
這個規定的實際含義是——我舉個例子——有人申請註冊“福建AAAAAA餛飩王”商標,因為“福建”和“餛飩”屬於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所以實際上註冊商標申請人並不擁有“福建”和“餛飩”的專用權,而只有“AAAAA”的專用權。無專用權是指另壹人在同壹類別註冊了“BBBBBB”商標,所以其招牌上可以寫“福建BBBBBB餛飩王”。這是對第49條的正確解釋。
妳現在所做的是對“千裏光”商標的合法侵犯。
(註:“僅為個人觀點,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