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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

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

擴展資料:

藥品包裝與商標:

商標是區別彼此商品的壹種可視性標誌,其構成要素可包括文字、圖形、數字、字母、顏色、三維標誌及其組合等。商標註冊可使藥品更有效地獲得法律保護,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也有助於消費者認牌購物,正確地選擇安全有效的藥品,支持其對藥品與生產廠家的信心。

在商標註冊制度中,我國以自願註冊為主,惟對人用藥品與煙草制品予以強制註冊。因為人用藥品關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與安全。也就是說,商標未予註冊的藥品進入市場流通將被視為假藥、偽藥。藥品商標主要存在於藥品包裝上。

藥品名稱、藥品通用名稱、地理標誌等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如雲南白藥、六味地黃丸等即為地理標誌或藥品通用名稱。為了達到識別或宣傳藥品之目的,在藥品包裝上應凸顯藥品商標而不是藥品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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