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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哪些字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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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註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壹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申請須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

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有兩種途徑:壹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

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

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在文件遞交方式方面,申請人自行辦理的,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可以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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