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於在美國商業中的實際使用,即Use in commerce。
所謂commerce,指的是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合法的商業交易,例如州與州之間的商業行為或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商業行為。Use in commerce必須是在通常商業交易過程中的意向使用,並不是為了保持權利存續的簡單使用。
對於商品商標而言,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上、商品容器上或出現在關於商品的展示上,該商品必須在商業中實際銷售或運輸。
對於服務商標而言,服務商標必須通過商業銷售或廣告而實際使用或得到展示。此基礎適用於在申請商標時已經就商標標識進行了商業中的實際使用。
在遞交商標註冊申請的同時需提交壹份宣誓聲明,聲明該商標已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及最先使用的時間、地點,並同時提供商標使用的實樣。商標使用的實樣就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而又有所不同。商品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商標的商品標簽、包裝、容器、商標實際使用的照片、不需要提供商品本身,但是發票、定單、提貨單、傳單、小冊子、印有擡頭的信箋或商業卡片等不能作為商品商標的實樣提供;服務商標的實樣可以是體現服務的標簽、小冊子、廣告或證明與服務相關聯的商業卡片及文具,抑或是對服務進行廣告的照片,總之服務商標的實樣上不僅要有商標,而且要能體現所涉及到的相關服務。
(2)基於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
意向使用是指申請人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待申請的商標。此基礎適用於在遞交商標申請時並未使用過該商標的情形。但以此基礎遞交申請後於獲得商標註冊前必須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
基於此基礎申請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會發出接受通知,即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在接到此通知後應當在該通知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商標實際使用的聲明,如果申請人在此階段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該商標,須提交延期使用聲明,即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ime to File a Statement of Use,以此獲得六個月的延期,同時就每個類別須交納150美金的延期費,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每六個月到期前,申請人可再申請六個月的延期,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申請人仍未提交實際使用的聲明,該商標將最終不被授予註冊。因此實際上申請人在申請時未使用其商標,但最晚應自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商標,並提交實際使用聲明,否則將得不到註冊商標。
(3)基於在先六個月的優先權申請,即Foreign priority(與意向使用聲明結合)。
根據美國所參加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通常是指巴黎公約的規定,在本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基於申請人本國申請的優先權向美國遞交商標申請,美國承認本國的申請日作為美國申請日。由於本國申請時,該商標通常仍未在商業中實際使用,因此以此基礎申請時,通常要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但以此基礎申請美國商標獲得註冊的前提是本國商標要獲得註冊,如果本國商標最終在本國沒有被獲得註冊,則在美國的申請也隨之撤銷。
(4)與意向使用聲明相結合的基於國外已註冊的申請,即Foreign registration。
當外國申請者想通過在美國商業中的意向使用來申請美國商品或服務商標時,修改後的美國商標法規定無論是基於優先權的申請或是外國在先申請,都必須由申請者出具在美國商業中實際意向使用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