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商標法》第44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標:(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了;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44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壹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哦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柏青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以上三條為與商標不規範使用有關的法條,嚴格來講,如果商標不規範使用,應當以使用的商標標樣重新註冊。但是,壹般商標在申請時不會指定商標的顏色,因此如果商標顏色變更是允許的,其他比如在原商標標樣上添加修飾的,我只能說是建議去註冊壹下。壹般如果更改程度並不是很大的,工商局可能會直接忽視,畢竟修飾修飾,主體才是商標的靈魂。
處罰與不處罰,個人認為主要要看是工商局是否去細查,是否有人舉報。(望采納)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
王燁(010-6517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