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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的期限如何規定?

商標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